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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何保护在用人单位设立期间的社会保险利益
作者姓名:
向春华
摘 要:
主持人:用人单位在筹备期间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不具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事实上也无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在成立以后,即便想为筹备期间的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也难以为社保机构所接收。那么用人单位在设立期间"雇佣"的劳动者就没有社会保险权利吗?应如何保护他们的利益呢?
关 键 词:
用人单位
劳动者
保险利益
社会保险费
筹备期
主体资格
主持人
社会保险权
申报缴纳
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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