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承包经营不能包没了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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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德建 朱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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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 崔某系某五金公司(商业企业)正式职工。2003年3月1日至2004年2月28日,合同中没有约定医疗保险待遇问题。2003年11月崔某因患心脏病入某军攻总医院治疗11天,共花费医疗费81375.14元。治疗终结后崔某要求单位按规定报销有关医疗保险待遇,被诉人以申诉人属承包经营期间职工,单位不承担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为由,拒绝申诉人的请求。崔某不服,将某五金公司诉至惠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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