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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管理性公司的设立
作者单位: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外商投资促进处
摘    要:一、办理机构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受理:外商投资管理性公司的设立事项。需报商务部审批的项目,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初审后报商务部。二、申办条件1.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2.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3.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三、办理程序1.投资者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报送设立外商投资管理性公司的申请材料;2.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关 键 词:管理性  外商投资企业  上海市  母公司  中国境内  授权管理  委员会  商务部  设立  境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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