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不能这样确定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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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康宁,张彦梅.混合销售不能这样确定征税[J].税务学习,2003(3):3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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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康宁 张彦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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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淮北市国税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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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县一家专门从事设备安装的施工企业(每年安装工程收入在200万元以上),于1999年11月成立了一个非独立核算的安装器材销售门市部。几年来,该门市部的材料销售年收入均在20万元以下。在纳税上,他们的安装施工收入都是向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的营业税,而门市部销售的安装器材收入都是向国税局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按小规模纳税入,征收率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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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混合销售行为 中国 税收征管 营业税 纳税申报 增值税 非应税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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