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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对黑龙江省森工企业增值税现行政策的探讨
引用本文:申成勇,崔波,汪大湖.关于国家对黑龙江省森工企业增值税现行政策的探讨[J].林业财务与会计,1996(11).
作者姓名:申成勇  崔波  汪大湖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摘    要:按照国家现行的增值税政策,对森工企业生产、销售木材加工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其购进加工用原料(原木)准予按照买价的互0%扣除进项税;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1997年底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我们认为对这一规定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1.木材oCh产品进项税额扣除享问题。新税制实施后,锯材、胶合板等木材加工产品增值税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其主要原因就在于购进的加工用原料(原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过低。新税法规定原木为农业初级产品,只能接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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