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问题解答之二(01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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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建安,蔡雪晴.’2012问题解答之二(012~018)[J].财会月刊,2012(4):3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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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建安 蔡雪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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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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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0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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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权 国家税务总局 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 税务机关 地下建筑 房地产开发企业 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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