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保险业代理型常设机构认定规则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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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童锦治,刘建红.入世后保险业代理型常设机构认定规则的思考[J].涉外税务,2002(12):3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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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童锦治 刘建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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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财政系,厦门,36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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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至今几乎没有专门制定适用于我国保险业代理型常设机构的认定规则,而只是采用一般营业代理型常设机构的认定规则来认定保险业代理型常设机构。鉴于保险业特殊的经济性质,入世后,随着外国保险资金的大量涌进,如果继续采用目前的这种认定方式,可能导致我国对保险业代理机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落空,从而对我国税收权益的维护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本文立足于保险销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分别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直销三个方面,对我国如何认定保险业代理型常设机构提出一些看法,以期入世后我国更好地对保险业代理机构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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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常设机构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
文章编号: | 1006-3056(2002)12-0032-05 |
On the Determination Rules of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of Insurance Agencies after China's Entry into W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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