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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破产重整自行管理模式下债务人的职权
引用本文:吴轩孜.浅析破产重整自行管理模式下债务人的职权[J].财富时代,2022(2):165-166.
作者姓名:吴轩孜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大学
摘    要:<正>《企业破产法》第73条规定了管理人监督下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模式,但是该规定比较概括,没有明确债务人的职权范围。这是该制度难以落地的重要原因。对此,应重视债务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自主性,在符合立法目的并遵守利益冲突原则的前提下,《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宜安排债务人负责行使能够最大程度发挥其自身优势的职权,即将企业经营管理权、制定并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等职权交由债务人行使。而对于调查权、重整事务型职权、追回债务人财产的职权、参加诉讼及仲裁活动的权利不宜纳入债务人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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