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新政下用地单位的定位和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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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福勇,沈克超,蒋甫.征收新政下用地单位的定位和职能[J].上海房地,2013(4):4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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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福勇 沈克超 蒋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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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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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务院和上海市的征收新政将建设单位的称谓变成了用地单位,同时将征收主体由用地单位改为征收机构,将补偿方式由原拆迁民事行为变为征收司法行为。用地单位的角色、定位和职能也随之改变。本文根据工程建设程序和征收新政程序之间的联系,从流程、房源、资金、特殊建筑、工程与征收之间的衔接等角度出发,明确用地单位的定位和职能。一、征收流程变化及影响项目建设前期工作主要涉及立项、规划、土地批文、征地包干、劳动力安置、房屋拆迁、管线搬迁、绿化搬迁、审核审计等工作。征收新政将原房屋拆迁工作剥离出前期程序,由征收机构单独实施,与征收密切相关的评估、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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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用地 建设单位 机构 房屋拆迁 定位 职能 拆迁政策 征收主体 工程可行性 工程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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