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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理论证成与规范重塑——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191条
引用本文:王小翠.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理论证成与规范重塑——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191条[J].特区经济,2024(2):118-121.
作者姓名:王小翠
作者单位:温州大学法学院
摘    要:债权人利益频繁受公司管理层侵害,董事与第三人产生新的代理问题。在公司法语境下,有过错的董事在直接或间接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应承担责任。公司正常经营时,过错董事应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司履行不能是董事担责的关键因素;当公司濒危,董事对债权人负有维持财产价值的信义义务,若公司财产不当减损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此时既满足侵权责任要件、亦有承担信义责任的基础,故此阶段过错董事担责是侵权责任与信义责任的竞合。同时董事与公司作为独立民事主体,过错董事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且由于不同董事权力大小不同,宜对董事赔偿标准差异化设置以平衡董事利益。

关 键 词:董事责任  代理问题  信义责任  比例连带责任  赔偿标准差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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