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清代之前,广西土司地区的土地、村落权属依靠历史、神话进行宣称,并且只是在土司阶层内部进行流动。进入清代,土地权属发生分化:土民掌握私造之田的土地权;膳田("膳村")的土地权仍然跟居住、耕种其上的民众没有关系,这种土地的交易意味着居住其上民众依附对象的转移。民国初年,当地民众运用订立契约、购买土地权的方式,在掌握土地权的同时建立国家层面认可的户籍与身份;役田的土地权性质介于造田、膳田之间,土民掌握"残缺的"土地权。有清一代,土民通过改变役田性质减轻劳役,逐渐掌握了役田的完整产权。清末民初,役田的劳役解除最终完成。土地权与人身权相辅相成的现象可以丰富中国契约、地权研究的总体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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