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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罚款制度比较研究北大核心
引用本文:谢贵春.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罚款制度比较研究北大核心[J].南方金融,2017(11):66-76.
作者姓名:谢贵春
作者单位:1.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200120;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债券市场建立市场化法制化风险防范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4JZD008);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2批面上资助项目<证券市场内部举报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7M621419)的资助
摘    要: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罚款制度在维护证券上市、交易秩序,矫正上市公司、证券商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境外部分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将证券交易所对违法违规上市公司、证券商会员进行纪律处分的权能纳入证券立法之中,并且从确定违规行为与罚款标准、建立处分和解机制、对逾期滞纳罚款进行进一步处置等方面着手,完善自律监管罚款的运行机制。从境外市场经验看,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罚款制度面临的司法争议点主要包括:先自律处分后行政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自律监管相对人欠缴罚款能否通过司法程序征缴,以及法院是否应该介入自律监管罚款。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制度,建议在《证券法》中赋予交易所自律监管罚款权能,完善运行机制、增强交易所自律监管罚款制度的可操作性,同时设置监督程序,减少自律监管罚款权能误用和滥用的风险。

关 键 词:证券市场监管  自律监管  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私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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