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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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纪连营 冯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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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泉阳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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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必要性(1)资源的“内部性”适宜于股份合作制。由于林业的特殊性质,企业大都位于交通不便,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山区,这种地域的局限性决定了资源的内部。泣。尽管林业企业经过多年的经济改革,千方百计地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外资,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资源流动和优化配置的要求,其资源重组和优化配置的问题还是难以实现,难以在产权重组及交易中形成竞争、流动\扩张和淘汰的机制。而通过让职工“劳者有其股”的股份合作制恰恰可以使长期凝固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得到流动和重组,实现了企业资本形态和结构的自我调整和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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