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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法律责任完善之我见
引用本文:周卫星.《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法律责任完善之我见[J].江苏农村经济,2010(1):29-29.
作者姓名:周卫星
作者单位:如东县农林局
摘    要:《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不得迟于种子播种前六十日”。但实践中种子生产企业延期申报的现象相当普遍,一般都要延期一个多月,有的甚至更长。针对管理部门的询问,生产企业都以品种权单位要统筹安排全省该品种生产面积、范围,统一确定授权生产单位和地区销售商,

关 键 词: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第二款  江苏省  法律责任  种子生产企业  生产单位  延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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