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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劣质棉被案”的分析意见
引用本文:陈建军.对“生产劣质棉被案”的分析意见[J].标准化报道,2003(12).
作者姓名:陈建军
作者单位: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处
摘    要:《质量指南》2003年第8期“案例会诊”栏目中刊登的“生产劣质棉被案”,事实清楚,当事人生产的棉被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GB18383-2001)的规定,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行政法律责任。同时,对购买其产品用于服务类行业经营的,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购买者作出处理。办理此案应注意区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与产品本身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差别。“掺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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