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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会法》修改的六点建议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总工会财务资产部,黑龙江省工会会计学会
摘    要:一、规范拨交工会经费的表述《工会法》第三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二)表述了“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 %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可是在《工会法》的有关条款中又规定 :“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从条文看有三个问题 :一是表述的不全面。应当说 ,在颁布新《工会法》时 ,乡镇、街道企业已组建了工会 ,但未作拨交经费的规定。至于私营企业 ,是后来形势发展出现的新情况 ,自然不可能作出拨交经费的规定…

关 键 词:中国  会计法  修改  工会经费  工会筹备金  工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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