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收入的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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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柏柯,辛连珠.递延收入的会计处理[J].中国工会财会,2000(6):4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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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柏柯 辛连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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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递延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时,除收取商品售价外,另外收取的服务费。服务费递延至提供服务的期间内确认收入。由于“递延收入”是伴随着销售商品而产生的。因此,实质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应该对收取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企业应设置“递延收入”科目,用来核算所售商品时收取的售后服务费。收取服务费时,借记“银行存款”及科目,贷记本科目;服务期间确认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及“应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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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 会计核算 递延收入 混合销售行为 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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