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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干预和紧急措施浅议
作者姓名:郭宗杰
摘    要:价格干预措施和价格紧急措施是《价格法》规定的两种重要的价格宏观调控手段。《价格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分别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和调价备案制等干预措施;当市场价格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这两种措施是国家在特别情况下基于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特殊需要而采取的两项临时措施,其目的在于通过政府对物价的直接管制,抑制影响市场物价的不稳定因素,维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从而保证政府价格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保障宏观经济运行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关 键 词:价格调控 价格法 价格干预 价格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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