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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政复议制度(二)--金融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摘 要:
金融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存在,表明并非所有金融行政争议,金融行政管理相对人均可向金融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只有当金融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之内,金融行政管理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办法>在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金融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之余,为使金融行政复议范围更加明确,对金融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金融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事项也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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