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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纪云副总理一九八六年六月在听取农村水利工作座谈会汇报时的讲话(节录)
作者姓名:田纪云
摘    要:关于基层水利管理机构体制问题,能不能明确这么三条:第一,凡是水利工程多的区、乡,原则上应当有适当的机构和专门人员进行管埋,可作为县水利局的派出机构和人员。至于设什么样的机构,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第二,水利管理人员的来源,原则上从原有水利员中解决,不在社会上招收。第三,凡是有条件能够作为事业单位企业经营的,费用可以从收益中解决。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这是国家提倡的。搞企业化管理,适当收点费,取之合理,用之得当,群众也是拥护的。当然,确实不具备条件的,经过县水利局批准,可以作为事业单位,给一定的差额补助。资金来源从农田水利补助费中解决。那些根本没有水利设施的地方,就不必搞什么机构。采取这个办法解决,不会引起攀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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