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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技能培训不能与户口挂钩
摘    要: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关 键 词:常住户口  技能培训  就业  挂钩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  县人民政府  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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