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案例刘某为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电工。2007年10月21日晚,刘某与邓某在办理交接班过程中,因刘某填写的一张交接班表不清洁而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撕打,刘某被邓某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伤。2008年8月,刘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请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刘某受伤发生在交接班过程中,可认定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是,在交接班过程中因工作原因与同事发生分歧,双方应理性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不应该为此争执,更不该暴力相向,厮打行为并非履行工作职责,厮打中被刺伤也与工作无关。所以,刘某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刘某不服,于2012年3月向上一级人社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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