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陈某于1990年2月到江苏某外资鞋业公司工作,1995年被任命为车间主任。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时效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合同约定陈某从事制鞋工作,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2010年6月1日,陈某开始休年休假。6月3日,鞋业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免去陈某车间主任职务。6月11日,陈某休假结束,鞋业公司在原工资待遇不变的条件下,欲与陈某续订劳动合同,陈某以公司撤销其车间主任职务为由拒绝续订。6月16日,陈某出具书面报告与鞋业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理由是工作时间长、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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