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用工模式的利与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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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毕京福,王玉泉.三类用工模式的利与弊[J].中国劳动保障,2012(8):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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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毕京福 王玉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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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劳动就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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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在《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体系框架内,我国企业用工方式主要可分合同和非合同两大形式。合同形式中,又可分为“合同制”和“劳务派遣”等形式,而非劳动合同方式的用工包括很多具体形式,可统称为“灵活用工”。这三种方式对稳定和扩大就业有不同层次的影响,在就业结构性矛盾凸现的背景下对就业均产生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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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用工模式 《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 利与弊 《社会保险法》 法律体系框架 结构性矛盾 用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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