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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用工模式的利与弊
引用本文:毕京福,王玉泉.三类用工模式的利与弊[J].中国劳动保障,2012(8):22-23.
作者姓名:毕京福  王玉泉
作者单位:山东省劳动就业办公室
摘    要:目前,在《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体系框架内,我国企业用工方式主要可分合同和非合同两大形式。合同形式中,又可分为“合同制”和“劳务派遣”等形式,而非劳动合同方式的用工包括很多具体形式,可统称为“灵活用工”。这三种方式对稳定和扩大就业有不同层次的影响,在就业结构性矛盾凸现的背景下对就业均产生一定作用。

关 键 词:用工模式  《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  利与弊  《社会保险法》  法律体系框架  结构性矛盾  用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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