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未享养老待遇 合同终止应有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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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林虎.退休未享养老待遇 合同终止应有补偿[J].中国劳动保障,2012(8):4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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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林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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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内江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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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陈某,男,1952年3月5日出生,从2005年3月起一直在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工资为800元/月,工作期间,公司为他办理了参保手续,连续7年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12年3月5日,陈某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其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最低年限,不符合办理退休手续和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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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定退休年龄 养老待遇 合同终止 养老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 退休手续 社会保险费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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