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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未享养老待遇 合同终止应有补偿
引用本文:王林虎.退休未享养老待遇 合同终止应有补偿[J].中国劳动保障,2012(8):44-44.
作者姓名:王林虎
作者单位:四川省内江市人社局
摘    要:陈某,男,1952年3月5日出生,从2005年3月起一直在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工资为800元/月,工作期间,公司为他办理了参保手续,连续7年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12年3月5日,陈某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其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最低年限,不符合办理退休手续和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关 键 词:法定退休年龄  养老待遇  合同终止  养老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  退休手续  社会保险费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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