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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应担责 二倍工资有时限
引用本文:王明圣.未签合同应担责 二倍工资有时限[J].中国劳动保障,2012(6):44-44.
作者姓名:王明圣
作者单位:江苏省兴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    要:正案例胡某于2010年4月1日到江苏省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2000元/月。2011年1月2日,胡某因患慢性胰腺炎住院治疗,并请病假3个月,公司予以批准并每月支付其病假工资。2011年4月4日,胡某到公司上班,两天后,胡某自感身体不适,便擅自回家休息,之后不再上班。2011年12月22日,胡某又回到公司要求上班,公司以与胡某的劳动关系已自动解除为由,拒绝其上班请求。2012年2月5日,胡某向劳动人事争议

关 键 词: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  病假工资  劳动关系  人事争议  慢性胰腺炎  劳动者  江苏省  不锈钢制品  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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