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不够未参保单位应补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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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林虎.交通事故赔偿不够未参保单位应补差[J].中国劳动保障,2012(4):4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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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林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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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同时,根据四川省《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十条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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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通事故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 参保单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 待遇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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