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林业企业实行股份制经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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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柴普林.我国林业企业实行股份制经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J].林业经济,198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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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柴普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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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北林业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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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股份制作为一种原生性的组织形式,概括地讲,具有如下优越性;(1)股份制可以容纳多种所有者并存,不同的所有者之间对生产资料的实物形态并不具有独立性、排它性,而是具有融合性。也就是说,不同的所有者在财产的货币量上存在差别,但在财产的实物表现形态上融为一体。(2)股份制是一种财产组织方式,其必然带来“两权分离”,即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进而导致和容纳多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3)股份制作为一种集资手段,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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