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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偏的校办企业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作者单位:同济医科大学审计处
摘    要:近几年来,高等院校遵照党和国家关于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监督,认真落实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制度的要求,对校办企业的厂长(经理)离任前,任职期间经济责任进行了审计鉴证和评价。从总体来看是好的,但离党和国家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离任审计制度的贯彻执行,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走偏现象"。本文揭示这些"走偏现象"并提出对策。一、离任审计的"走偏现象"1.审计委托主体走偏。离任审计和常规审计一样,是国家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或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委托方要求的内容、范围和目的,签订审计事项委托书,实施的审计。不同的审计目的,委托人即审计委托主体不尽相同。在经济责任关系中,离任审计是经济责任委托方对受托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行为进行审计鉴证为目的,其审计委托主体是企业厂长(经理)以外的企业隶属关系的主管部门或上级审计机构。但在实践中,往往遇到这种现象,校办企业的厂长(经理)离任,自行委托审计组织对其进行审计。从审计的客观性原则来看,受托责任人委托审计组织审计自己的经济责任行为是否合规合法,有碍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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