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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亏损弥补
摘 要:
我公司经常委托境外公司为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服务地在中国,这些服务是否可按境外公司在我国是否有常设机构分为两类:(1)未超过6个月在境内服务,不予征税;(2)服务期超过6个月,判定为在我国有常设机构,且应就我国境内取得收入的部分缴纳所得税。那么,税务局是如何判断哪些收入是从帼境内取得,哪些是属于境外收入?
关 键 词:
境外公司
预提所得税
境内
提供劳务
外国企业
咨询服务
常设机构
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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