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审计管辖之误区
作者姓名:余安江  胡相如
作者单位:婺源县审计局;婺源县审计局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同时还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二十五条规定的事顶,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其目的是解决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职责和审计对象在范围上的划分,便于各级审计机关对所管辖的审计对象有计划地开展审计监督。

关 键 词:审计机关 审计管辖范围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财务 审计对象 财政 审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根据 上级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