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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中感情协议的效力
作者姓名:孔范宇
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学院;
摘    要:感情协议不是民法的调整对象,而是家庭道德的调整对象;意思自治原则不适用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调整,我国民法不应承认有关夫妻身份性的合同;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没有规定配偶权,是民法对家庭道德的谦抑性表现。

关 键 词:感情协议  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  家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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