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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
摘    要:<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第30号文《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精神,国家决定在1997年12月31日前继续对调味品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文件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对专门生产酱油、食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文件已于今年3月18日下发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并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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