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内容的确定性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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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吕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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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欲生法律之效力,其内容应具有确定性;其确定非仅指自始完全确定,只要可得确定亦可。合同内容的确定是同合同内容的缺漏相联系的;发生合同内容的缺漏,则需加以补救。合同的补缺与合同的解释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制度,不能混为一谈;合同补缺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但其适用应按一定的顺序依次相续,确定这一顺序的理论依据是当事人的意愿应当优先于法律的规定,这是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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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 合同内容 法律行为 契约自由 私法自治 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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