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公民社会组织在养老服务供给中的合作模式研究 ——基于北京市宣武区三种合作方式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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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普生.政府与公民社会组织在养老服务供给中的合作模式研究 ——基于北京市宣武区三种合作方式的分析[J].科学决策,2009(12):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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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普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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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10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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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民政部2009年“中国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部级课题《中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问题研究》(0904)阶段性成果;该课题获“公平发展公共治理”项目(GED/M/09F11)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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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政府与公民社会组织合作供给养老服务的过程中,主要涉及三类行为主体:作为服务购买者的政府,作为服务承接者和生产者的公民社会组织和作为服务接受者的老年人。政府与公民社会组织合作供给养老服务,既是人口老龄化问题带来的现实需求与压力,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变革公共治理方式,构建新型公共服务提供体制与机制的需要。在北京市宣武区,政府与公民社会组织合作供给养老服务的基本方式有三种:一是“以公共服务协会为纽带的项目申请制”,二是“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平台的星级会员制”,三是“以老年人协会为载体的服务券补贴制”。这三种基本方式形成了一种特定的体制模式,即政府引导与资助、公民社会组织协调与运作、公民社会组织与社会实体共同生产与提供、社区居民和社会力量参与和协助的“委托——合作——参与式模式”。在这种体制模式中,政府购买服务、自费购买服务与志愿捐赠服务往往结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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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 公民社会组织 合作供给 养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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