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法与TRIPs的差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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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方春子,金霜雁,戴国斌.中国知识产权法与TRIPs的差距[J].事业财会,2003(6):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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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方春子 金霜雁 戴国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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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湖南省人民保险公司 [2]中南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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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与TRIPs协议的差距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侵权诉讼中对权利人赔偿的差距TRIPs第45条对知识产权行为的损害赔偿确立了三个原则:一是对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是侵权的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的赔偿应当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二是侵权人应向权利人支付其它开支,其中包括律师费用;三是在适当情况下,即使侵权人不知,成员仍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责令支付法定赔偿额。而目前我国的主法和审判实践中,对受到侵权的知识产权人的损失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一是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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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TRIPs协议 中国 《知识产权法》 《专利法》 《商标法》 《著作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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