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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简化计算
作者姓名:刘雅琴
摘    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退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1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办法。增值税“免、抵、退”方法的计算比较复杂,本文就“免、抵退”税的简化计算作一分析。[编者按]

关 键 词:进出口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 自产货物 代理出口 外贸企业 生产企业 增值税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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