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灰市场理论”的问题与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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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星南,张忠任,樊纲.关于“灰市场理论”的问题与答复[J].经济研究,198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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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星南 张忠任 樊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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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分行金融研究室(吴星南),东北师范大学经济研究所(张忠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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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我对樊纲同志《灰市场理论》一文(载《经济研究》1988年第8期)从总体上表示赞同,此处仅对其中的部分观点或内容提点不同意见。1.灰市场中互惠双方交换的均衡价格问题表面上,互惠的双方以国家牌价结算,但这只是一种假象。因为对单个商品来说是按牌价计价,但双方对交换的商品总体计价时,在数量比例上是依据两种(或多种)商品的黑市价格与牌价差价的程度来确定的。其根本要求是双方的收益相等或接近,即(P_1—(?)_1)Q_1(?)(P_2—(?)_2)Q_2或(Pi—(?)i)Qi(?)(Pj—(?)j)Qj。对灰市总交易来说也是如此。因此,灰市的均衡价格本质上不是国家牌价,而是在国家牌价掩盖下的另一种均衡价格,不妨称之为“灰市均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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