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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与村民之间的经济合同亟待规范
引用本文:覃道明,韦长俊.村组与村民之间的经济合同亟待规范[J].乡镇论坛,1993(7).
作者姓名:覃道明  韦长俊
摘    要:村组集体与村民之间的经济合同已大量存在(如土地、山林承包合同),这是农村经济管理走向法制化的具体体现,也是依法治村的重要手段。但就目前掌握的情况看,不少村组与村民之间的土地、山林等经济合同在制发、执行、兑现中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的方面,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及其他附带的消极影响,已成为村级管理中一个不容轻视的问题。——合同制发欠规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仅表明村组意志的“权力合同”。村组作为土地、山林及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和对村民的管理者,往往片面强调自身拥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把个人意志(实为少数干部的意志)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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