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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影响会计法和所得税费用概念——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理解
作者姓名:孙立新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
摘    要:财政部以(94))财会字第25号文件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这无疑是对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的一大变革,其变革的主要内容是:(1)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处理时间性差异,代替原来的应付税款法.当然不是完全取代,如在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时,若以后转销时期内没有足够的纳税所得予以转销,则仍用在付税款法.(2)提出企业所得锐作为一种费用,新设损益类科目“550所得税”,列示于损益表中.取消以前“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不再列示于利润分配表中.一、为何以纳税影响会计法处理时间性差异1.纳税所得与税前会计利润的差异税前会计利润是根据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与费用配比计算的.而交纳所得税时,则以应税利润计算应交所得税.所谓应税利润是据税法规定确认的收入与费用配比计算的利润数,即纳税所得额.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在收入、费用的范围和确认期间上可能有些不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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