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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正步走
摘    要:对于现行《广告法》,法律界和广告界都有很多说法,认为其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导致执法惰性;对软广告、网络广告、明星代言等新广告形式存在管理缺位的现象。尤其是对于明星代言,由于明星本身的号召力,造成的社会影响往往较大,加之现在明星广告泛滥,又屡有明星所代言的产品、企业出现问题,因此社会公众对于明星广告开始有了厌恶倾向。长此以往,将失去明星广告的效力,有碍于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 键 词:明星代言 明星广告 《广告法》 网络广告 广告形式 社会影响 社会公众 广告行业 广告界

It must be Normative tor Superstars to become Prolo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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