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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县化肥厂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复混肥案
引用本文:吴振祥 ,许淑敏.K县化肥厂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复混肥案[J].城市技术监督,2002(11).
作者姓名:吴振祥  许淑敏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摘    要:一、案情介绍2002年7月10日,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K县化肥厂检查时,发现该厂仓库内标识氮、钾总养分含量为20%、执行标准为GBl5063-1994的复混肥8吨,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予以查封。经调查,该批复混肥于2002年4月16日生产,数量只有8吨,尚未出厂销售,出厂价每吨700元,该批产品货值金额5600元。该厂在4月下旬接到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2年以后不准再生产20%复混肥”的通知后就及时停止生产,并不敢销售,准备进行回炉处理。二、处理决定本案经该局案审会审理后认为,K县化肥厂的上述行为属于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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