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活动中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如何标识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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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生产环节委托给现有生产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良好的企业进行加工。针对这种新情况,为统一委托加工活动中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标识标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八条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作了如下规定:一、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同一种产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1、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2、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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