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
| |
引用本文: | 张袁.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J].魅力中国,2010(6):119-119,73. |
| |
作者姓名: | 张袁 |
| |
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632000 |
| |
摘 要: |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悬赏广告普遍存在。悬赏广告是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与报酬。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在学术界存在着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契约行为说与单独行为说,我国的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悬赏广告的性质影响着其法律效果,对悬赏广告性质的法定化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也起着重要作用。本文主张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单方法律行为并且论述了采用单独行为说对我国司法实践的意义。
|
关 键 词: | 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契约行为说 单独行为说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