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修正案(七)对斡旋受贿罪修改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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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真.关于刑法修正案(七)对斡旋受贿罪修改的思考[J].魅力中国,2010(6):113-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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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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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大学,山西太原03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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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第十三条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务或者收受请托人财务,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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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 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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