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鼓励城镇集体产权进场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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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潞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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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太原,03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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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并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在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属于集体经济的范畴,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同样肩负着以明晰产权为改革重点,建立完善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探索新型集体经济形式,巩固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历史任务。因此,产权交易机构应充分发挥产权市场的功能与作用,为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更好地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推进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和城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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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城镇 集体产权 集体所有制经济 混合所有制 非公有制经济 企业制度 集体经济 产权制度改革 非公有资本 基本经济制度 八届三中全会 功能与作用 中共中央 相互融合 实现形式 深化改革 社会主义 明晰产权 经济主体 经济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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