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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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登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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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要遵守《经济合同法》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农副产品名称必须明确,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名称。如粳米就标明是粳米,中籼米就标明是中籼米,杂交稻米就标明是杂交稻米,不能统称为大米。产品使用地区习惯名称的,购销双方要意见一致。2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要清楚、准确,可用公斤、吨作计量单位,不能用箱、袋、包等作计量单位。有些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规定合理的损耗、超欠幅度和正负尾差等,以防双方在产品的“量”上产生异议。3产品的品种、等级、质量有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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