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的立法缺陷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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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春然.《审计法》的立法缺陷及对策[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3(1):3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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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春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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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审计法》自1994年颁布以来,在规范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行为、监督国家机关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行为等方面效果显著。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其立法缺陷也日益暴露出来。笔者对此谈点粗浅看法,与同行们商榷。 一、《审计法》规范体系上的立法缺陷 我国《审计法》由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七部分构成。该法规范的对象为国家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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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审计法》 立法缺陷 对策 审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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