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经济学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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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荔钦,吴锦凤.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经济学思考[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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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荔钦 吴锦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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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会计系
(王荔钦),厦门天健华天会计师事务所(吴锦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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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只有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两种组织形式。其中,合伙制事务所主要是新成立的事务所,有限责任事务所多为脱钩改制而来。所以,我国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是有其深刻历史背景的。本文将以审计责任为基点,结合特定的经济背景,尝试从经济学角度对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加以探讨。 一、脱钩改制与有限责任制 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开始于1997年,当时挂靠于各行政单位的事务所处于一种“乱办、乱管、乱执业”的混乱状态中。于是,财政部和中注协规定,事务所必须于1999年底完成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等方面的脱钩工作,改制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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