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立法型国家审计体制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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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易立叶.建立立法型国家审计体制的思考[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3(1):2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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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易立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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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我国的国家审计机关实行的是行政型的审计体制。为了更好地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预算的立法和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同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就需要改革现行的审计体制,而建立立法型的审计体制,这对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一、国家审计体制和及其发展趋势 目前,在已经建立国家审计制度的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实行的审计体制可以划分为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和行政型四种模式。立法型审计模式。国家审计机关在议会的直接领导下,对行政、司法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实施审计监督。向议会报告审计结果并对议会负责。西欧、北美等多数国家实行这种审计体制。司法型审计模式。国家审计机关除拥有审计监督职能外,还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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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立法型 审计体制 国家审计体制 市场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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